问:企业首次使用新会计准则时,以前计提的福利费未使用完毕的会计核算应该如何处理?由此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如果使用新会计准则前,企业某年度的应付福利费超过了工资总额×14%计算的计提标准,当年度已经作纳税调增,下一年启用新会计准则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一、职工福利费余额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二、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余额,若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应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发生职工福利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若将职工福利费余额一次性冲减管理费用,发生职工福利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但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不一致的,作为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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