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使用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5-30
摘要: 问:企业首次使用新会计准则时,以前计提的福利费未使用完毕的会计核算应该如何处理?由此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如果使用新会计准则前,企业某年度的应付福利费超过了工资总额 14%计算的计提标准,当年度已经作纳税调增,下一年启用新会计准则时应...

    问:企业首次使用新会计准则时,以前计提的福利费未使用完毕的会计核算应该如何处理?由此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如果使用新会计准则前,企业某年度的应付福利费超过了工资总额×14%计算的计提标准,当年度已经作纳税调增,下一年启用新会计准则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一、职工福利费余额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除上市公司另有规定外,企业2006年12月31日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二、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处理: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余额,若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应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发生职工福利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若将职工福利费余额一次性冲减管理费用,发生职工福利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但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不一致的,作为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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