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工作计划中“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安排,我们对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研究,起草了修订稿初稿。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基本情况 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自 2005年1月1日起从交通部门转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为了保证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12月下发《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的基础上,于2005年11月出台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5号)(以下简称《征管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些年来,车购税收入大幅增长,从2005年的558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782亿元;车购税征管业务量大幅增加,汽车销售从2005年的592万辆增加到2010年的1806万辆;基层征收管理压力和纳税服务压力随之大幅上升。实践证明,《征管办法》构建的车购税征管制度总体上与车购税征管工作相适应,为规范车购税征管行为、保证车购税征管工作的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撑。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车购税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征管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从去年开始,我们组织开展了车购税征管情况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就《征管办法》修订进行了初步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工作计划,我们在去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征管办法》的修订稿初稿,先后在海南、北京、福建召开座谈会,还专门召开了车购税征收管理分局负责人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修订必要性 修订《征管办法》是车购税征管全面融入税收征管格局的需要。2005年制定《征管办法》时出于平稳过渡的考虑,较多地沿用了原交通部门负责征管时确立的制度和做法。一些制度办法不能满足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后的工作需要,也不能发挥税务部门的征管优势。由于制度的约束因素加上征管文化的传承因素,目前的车购税征管独立性较强,某些方面仍游离于税收征管格局之外。 修订《征管办法》也是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的需要。车购税一次性征收,面向千家万户,纳税服务要求高、压力大。现行制度有些规定随着征管条件的变化,过去交通部门负责征管时能够发挥的作用日渐淡化,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越来越成为问题,徒增纳税人和基层负担,也增加基层执法风险。 近年来的车购税征管实践,在优化征管流程、减轻办税负担、加强信息化建设、将车购税征管逐步融入大征管格局等诸多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通过修订《征管办法》予以制度固化。 三、修订内容 (一)总体架构 《征管办法》不设章节,共五十条。修订稿按章节格式进行梳理、组织和编排,分总则、申报征收、计税价格管理、减免税管理、后续管理、罚则和附则七章。条款有增加,也有删减。修订稿共六十五条。 (二)主要内容 1、总则部分增加了推行专业化管理、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和加强队伍建设的原则性规定。随着汽车业的迅猛发展,汽车行业税收在整个税收格局中占有突出位置。2005年以来,税务部门实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一条龙”管理思路正确,但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在于“九龙治水”,操作流程过于机械。修订稿意见,应当按照行业税收专业化集约管理的理念,发挥车购税征管分局的机构优势,探索实施汽车行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形成对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增值税、消费税、车购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税种的管理合力。修订稿原则规定,应以车购税管理为中心控制环节,推行车辆税收专业化管理。修订稿亦根据车购税面向千家万户、一次性征收的特点,原则要求税务机关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和税务部门形象。鉴于车购税一次性征收,征收人员执法风险较高的特点,修订稿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切实规范税务人员征收管理行为。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管理。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的有效手段,也是发挥税务部门征管优势,管好车购税的第一道重要关口。《征管办法》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管理基本上未作规定,仅对价外费用进行了解释。 修订稿增加并完善相关规定,一是统一价外费用政策,增加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三项,剔除保险费、上牌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项。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是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价外费用,现行规定没有列举。加价售车是否违法,目前有争议。修订稿意见,对加价费征税,并不意味着对加价售车是否违法予以肯定或者否定。价外费用本属反避税范畴,代收代交保险费等容易确认,避税风险较小,现行规定概无例外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与增值税等其他税种规定不一致。二是要求把车辆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开具在同一张机动车销售发票上,主要是便于控管,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也解决目前有的开票、有的不开票、有的开机动车统一发票、有的开其他发票的混乱状况。三是明确凡不按规定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依发票管理办法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3、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属于反避税制度,目前仍然是管好车购税的必要手段。 修订稿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将“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修改为“车辆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报送的车辆出厂价格和进口价格”,既明确车辆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的报送义务,也明确报送内容为车辆出厂价格和进口价格。二是修改新车最低计税价格认定规定。过去的规定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同类型车辆确定最低计税价格,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省级税务机关再将备案价格确定为本地区临时最低计税价格。由于是新车,同类型的确定人为因素较大,实际工作中容易引发争议。修订稿取消临时最低计税价格的做法,既减少征纳纠纷,也减轻省级税务机关工作负担。修订稿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有同类型的按同类型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没有同类型的按发票注明价格计税,发票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修订稿也要求备案,但备案是为了作为税务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上报信息。三是针对当前部分汽车生产企业,特别是货车、大客车生产企业低报出厂价格的问题,要求在报关的价格信息明显异常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核实,货车、大客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报送车辆价格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地验车,但不要求全部实地验车。现行《车购税价格采集管理办法(试行)》将根据《征管办法》的修订进行修改完善。 4、实地验车制度。现行规定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对纳税人申报车辆进行实地验车。由于场地的限制,特别是随着汽车消费的迅猛增长,实地验车可操作性差,也增加纳税人和基层负担。事实上,目前除了极个别地方,实地验车基本上没有执行,存在明显的执法风险。 修订稿取消纳税申报时全部实地验车的规定,但为了发挥实地验车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车辆配置信息从而规避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的作用,要求在纳税人申报的车辆配置信息明显影响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认定的情况下进行实地验车。 5、车购税完税证明。按现行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除了开具税收缴款书,还要核发车购税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分正本、副本,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纳税人应在登报遗失声明后申请补办。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等均涉及完税证明。 车辆登记上牌是管好车购税的最后一道重要关口,完税证明在这方面承载重要功能,税收缴款书难当此任,所以继续保留完税证明。但现行规定将完税证明作为证件管理,既增加纳税人负担,也无必要。修订稿将完税证明去证件化,不再规定查验,也不要求登报遗失,纳税人申请即可换证或补办。 6、减免税管理。减免税管理规定在《征管办法》中所占条文较多。 修订稿的修改主要是五个方面,一是原则性规定车购税减免税应依法进行,主要是针对基层存在的不按程序办理的问题,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税程序办理减免税。二是完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管理,将免税图册的编列与减免税业务的审批办理分开。按现行做法,往往是车辆生产企业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后逐级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经审核未能列入免税图册的,逐级退回车辆生产企业;列入免税图册的,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但实际上车辆生产企业不是纳税人,提出免税申请于法不合。修订稿规定,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报送列入免税图册车辆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经审核列入免税图册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按照减免税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免税;审核不通过未列入免税图册的,税务总局以适当方式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三是针对免税规定滥用的实际问题,明确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免税小汽车范围以及限定来华专家享受免税的是进口自用车辆,增加来华专家提供个人护照的要求。四是鉴于经国务院批准减免税的车辆已不限于防汛和森林消防车辆,将相应条款概括规定为经国务院批准减免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文件审核办理免税。五是通过事前告知、事后监管的办法,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免税条件消失应缴税车辆的监控。修订稿规定,对于免税条件消失应缴税车辆,完税证明中应注明纳税人在免税条件消失后不按规定申报缴税按偷税论处的法律后果;借鉴海关免税车辆监管期的做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在五年内进行监管,初步拟定为每年进行抽查,检查方法为到车管部门核查或者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接受检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二次业务管理。二次业务,即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以及相应的档案变动手续,在《征管办法》中占有相当篇幅。按现行规定,车购税管理的二次业务,基本上比照车管部门的车辆过户、转籍、变更以及相应的车辆档案变动管理。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二次业务。过户是指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转籍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变更是指车主名称、车辆识别号发生变更。 随着汽车市场的发展,二手车交易日趋频繁,二次业务工作量越来越大,基层负担较重,纳税人反映也比较多。据调查,二次业务大体上占到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量的三分之一。为了减轻基层二次业务工作负担,各地积极推行车购税档案电子化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有意见认为,二次业务是多年延续的做法,有其存在价值,既是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威慑力量,也是促使免税条件消失应缴税车辆按照规定申报缴税的有效手段,同时也可以起到对一次业务中少缴的税款进行补缴的作用。也有意见认为,车购税一次性征收,车辆缴税后再转手不用缴纳车购税,而且按规定车管部门没有为车购税二次业务把关的责任,因缺乏制约手段,其促进诚信纳税、监控免税条件消失应缴税车辆、补缴少缴税款的效果并不明显,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建议完全取消二次业务。 修订稿认为,二次业务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为了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修订稿采取简化二次业务的思路。一是从性质上将车购税档案归位为征管档案,把档案管理与二次业务区分开,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车购税征管档案,明确车购税征管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二是简化过户、转籍、变更业务以及相应的档案变动内容,转籍业务只保留跨省转籍,省内转籍业务修改为按变更处理。三是实行电子化管理以后,原始档案不动,过户、变更只需要做电子处理,转籍只转复印件,电子档案全部推行到位以后,将来也可以只需要进行电子处理。 9、税收检查及其他后续管理措施。为了促进车购税征管全面融入税收征管格局,针对当前车购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只顾征收而忽视管理、基本上不对车购税进行税收检查和税务稽查等问题,修订稿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加强税源管理,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单位纳税人按规定组织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上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组织开展车购税执法检查。 10、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协同管理。如前所述,车辆登记上牌是管好车购税的最后一道重要关口。车购税条例和道交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未缴车购税,车管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修订稿增加了重申并细化的规定,一是明确纳税人应当在向车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前办理纳税申报,底盘更换车辆和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在向车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过户手续前重新办理纳税申报。二是明确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书面通知车管部门暂扣车辆牌照,纳税人缴清税款后应当及时通知车管部门解除扣留。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08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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