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深圳某有限公司A(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开设黄金交易账户,进行实物黄金买卖。在买入黄金之前将款汇入A公司开设的账户(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交易专用账户),由A公司将款汇入上海黄金交易所,后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出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及记账发票。不知这样操作是否合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参照上述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进行实物黄金买卖,通过会员单位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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