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二稽处[2022]9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E30):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C)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30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公司2019至2020年度书立的应税购销合同、加工合同及租赁合同,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造成少缴印花税合计22590.72元。(具体税目及所属期见附表) (二)你公司合计申报出口销售额5083500美元,收到外商结汇3460922.59美元,少结汇1622577.41美元,你公司的所有出口业务均已申报并取得退税,但在2021年4月30日仍未收到未结汇的1622577.41美元,且未办理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应冲减你公司不能收汇部分的出口申报数据,你公司不能收汇仍申报取得退税的行为造成2020年度多退税款1347449.45元,多列免抵税额125267.4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印花税22590.72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返纳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1347449.45元,调减免抵税额125267.4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一月六日 华税短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一般的出口企业(符合无异常、信誉好等条件)对于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即可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但是,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如果在特殊情形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在提供特定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在货物出口之后还没有收汇之前申报退税,但是,只要是申报退税的货物,就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一般是次年4月)截止之日前完成足额收汇,除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是因为特殊情形导致不能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货物质量问题、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进口商破产解散等等。如果在退(免)税截止之日未能足额收汇,也不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存在上述特殊情形,那么出口企业就不能再适用退(免)税政策,而是改为适用免税政策,未申报退税的,不能申报退税,已经申报取得退税款的,要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本案中,深圳该公司申报出口销售额5083500美元,所有出口业务均已申报并取得退税,在2021年4月30日(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日)仍有1622577.41美元未收汇,因此,对于该部分货物需要进行相应冲减或返还,故被税务机关要求返还出口退税款1347449.45元,调减免抵税额125267.44元。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这意味着,如果深圳该公司在日后收到了外汇或者办理了不能收汇手续,将仍有机会继续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该企业对于被追回的税款,实际上仍有挽回的余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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