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48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5万元,视同销售收入5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共支出80万元。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61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58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80万元。请问2009年超过税法规定标准5万元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进行核算。 若你公司是选用应付税款法,2009年超过税法规定标准5万元,不涉及会计处理。 若你公司是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该5万元差异,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将形成可抵扣减时间性差异。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假设你公司所得税税率25%,并且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 2009年度分录: 借:递延税款 12500(5×25%) 贷:所得税 12500 2010年度该5万元还不能抵减,不做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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