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三

来源:福建省国税 作者:福建省国税 人气: 时间:2012-10-16
摘要: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代表处是否涉及营改增?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代表处是否涉及营改增?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试点地区,试点行业的纳税人都要进行营改增确认登记。

2.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是9月份签署的,期限为一年,租金按月支付,请问营改增后应如何缴纳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六)跨年度租赁的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5.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

因此,试点纳税人提供跨年度租赁,在2012年10月3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不管租金是否按月支付,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3.请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在地税已使用的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更换?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函〔2012〕205号)规定:“ 三、发票种类及管理……(三)发票专用章的使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发票专用章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标准。但对于票面较小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中的二联平推式160mm×63.5mm(客运专用)和卷式发票以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纳税人自印发票时,套印的发票专用章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基础上同比例缩小50%。

2>.试点纳税人移交国税机关管理后,若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并且已刻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式样的发票专用章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在国税发票上使用。”

因此,您企业使用的发票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使用。

4.物流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物流公司现在开具的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请问物流公司在11月1日后能否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答:物流服务是否需要营改增应视其具体的服务范围确定,对于物流中提供的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服务等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改征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福建省取得的2012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11月1日以后,我省物流公司不能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属于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5.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号)规定:“对2012年11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2年核定的营业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兼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于2012年11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

因此,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个人独资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处理),其他试点纳税人统一实行查账征收。

6.生物技术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开发,食品安全检测仪器的研发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因此,生物技术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开发,食品安全检测仪器的研发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7.拍卖行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拍卖行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是拍卖行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属于其他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8.保险代理属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保险代理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9.环境工程建设、环境评价、水资源开发认证咨询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另根据该文件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
因此,环境工程建设不属于营改增范围;环境评价和水资源开发认证咨询若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则属于营改增范围。

10.营改增之后,我公司在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现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因此,营改增之后,您公司可以在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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