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12]17号 2012-10-1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航空客票时不得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二、主管地税局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对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发票核定,包括领购数量、开具品目、最高开具限额等的调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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