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 (一)除本办法第二十一十七条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以外的所有企业。 (二)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处在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属于应准备同期资料年度的企业或处于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应在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于6月2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有关报送同期资料的要求: (一)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二)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三)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四)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五)各市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及时将提供同期资料名单上报省局。 第五章 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市国家税务局指导基础管理,定期对年度关联申报、认定、关联电子台帐维护等管理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国家税务局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出口退税数据、互联网信息以及外购数据库等信息,加强与海关、银行、工商、统计、证券、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并通过整合内部及外部收集的价格、利润率等信息,制定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适合全省特别纳税调整工作需要的信息资料库。 市国家税务局积极利用各类征税、退税、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等信息资料,按照省局制定的基础信息资料采集标准和管理办法,配合省局完善行业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省、市国家税务局建立和完善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台帐,将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项目,并与其他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各部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市国家税务局重点审核涉外企业的关联交易信息,实现涉外企业年度关联申报采集率100%的工作目标。 第二十八条 省、市国家税务局加强对同期资料的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审核定价体系的描述、功能风险分析、定价方法的选择、定价的数据支持以及其他企业相关信息。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督促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国家税务局对反映的避税问题应及时开展企业避税嫌疑分析,回复评估意见;组织和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前的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上报《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批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报送,并可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未按规定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并可按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表证单书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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