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方案决策按决策方案之间的关系可分为接受或拒绝方案决策、组合方案决策和互斥方案决策三种。
按受或拒绝方案是指需要对一个备选方案作出拒绝或接受的决策,又叫单一方案的决策。 组合方案的决策是指在多个备选方案中选出一组最优的组合方案,它属于多方案决策。 互斥方案的决策是指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中选取出唯一的一个最优方案,它属于多方案决策。 鉴于企业纳税筹划中多数属于互斥方案的决策,本文讨论只针对互斥方案的决策问题。不涉及单一方案的决策和组合方案的决策问题。 所谓“互斥方案”,是指多个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并存的方案。互斥方案的决策过程就是在每一个入选方案已具备财务可行性的前提下,比较各个方案的优劣,利用评价指标从各个备选方案中最终选出一个最优方案的过程。 互斥方案的决策标准上,目前我国的纳税筹划界归纳于方案的“净利润法”或“净现值法”,就是比较不同纳税筹划方案的税后净利润或税后净现金流量,取其中最大者作为最佳纳税筹划方案。其实“净利润”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定的,而“净现值”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确定的,在整个投资有效年限内,净利润与净现值是相等的,两者皆可以作为评价净收益的指标使用。为方便讨论,本文专用“净利润法”。 根据笔者对目前我国纳税筹划文章的归纳分析后,认为上述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标准存在先天缺陷,必须引入“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指在投资方案的选择中,如果选择了一个投资方案,则必须放弃投资于其他途径的机会,其他投资机会可能取得的收益是实行本方案的一种代价成本。)这一概念。在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程序中,首先要将所有的纳税筹划方案考虑“机会成本”这一因素后得出净利润,尔后才能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否则的话极易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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