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6-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8月1日开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试点纳税人,应按本公告规定在2013年6月20日(含)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013年6月2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税务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额申报当月。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四、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但兼有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或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均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 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不经常发生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受理申请后,认定机关应当提出审批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七、试点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复印件。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当场核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试点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列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试点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试点纳税人的申请以后,原则上只需对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机关应当提出批准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未提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八、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九、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十、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十一、本公告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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