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使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11]572号 2011-08-0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05月09日起全文废止。
目前,我省网络开具发票用户已超过16.6万户,日开票量超过70万份,实现了以网络开具发票(电子发票)为主,以小额定额发票为辅的目标。纳税人网络开具发票的信息实时存储在发票在线系统,受票方可以实时查询和辨别发票的真伪,实现了从纸质发票向电子发票、从“管票”向“管数”的转变,为发票管理方式的创新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为了减轻纳税人前台办税负担,减轻办税服务厅压力,现就我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使用核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每次发票领购量原则上为1个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重点税源户,每次发票领购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半年。对于办理税务登记半年内的纳税人,每次发票领购量可为1个月。 二、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营业额、经营情况及开具发票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对纳税人发票在线系统“每月开票数量”、“单张开票限额”等参数进行核定。“每月开票数量”的核定应在纳税人1个月的正常用票数量基础上增加一定余量,“单张开票限额”的核定应能保障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开票需要,保证纳税人95%以上经营行为的发票能一次(份)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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