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或代上市公司对外清偿债务
案例1.3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权,将B公司作为联营企业核算。A公司于2007年为B公司向银行取得的3亿元贷款提供担保。2010年,B公司因财务困难,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该贷款及担保形成诉讼事项,A公司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P公司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P公司在2010年年底出具承诺函,承诺A公司如果因该贷款担保发生任何损失,P公司将全部承担。
问题:A公司能否依据P公司的承诺不确认该项担保所导致的预计负债?
案例解析:
我们认为,A公司因为其对外担保行为形成的损失,从担保行为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应该由A公司承担,相应的费用应该计入A公司的损益。P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代A公司承担担保损失,是控股股东对A公司的捐赠,属于资本性投入,应该在收到的时候计入资本公积。
案例1.4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2009年2月,当地法院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对于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共5亿元),A公司按照14%的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按照此方案,债权人共豁免A公司债务4.3亿元,其中,A公司控股股东B公司豁免了0.86亿元。A公司在2009年10月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确认了4.3亿元的债务重组收益。
问题:A公司将控股股东豁免的债务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是否恰当?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控股股东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同其他债权人共同对上市公司作出相同比例的债务豁免。在这个交易中,控股股东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处于相同的地位,并未因为其股东身份而有任何不同。因此,B公司的债务豁免属于债权人对上市公司正常的债务豁免行为,应该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控股股东的安排下,上市公司与第三方进行的非公允交易
上市公司与独立第三方之间的交易通常都应该是公平交易,但有一些交易由于大股东与第三方存在另外的协议安排而变得不公允。面对这样一些与第三方进行的非公允交易,需要了解造成非公允交易的原因是什么,不能因为形式上的交易对象是第三方就按照形式简单处理,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其会计处理方式。
案例1.5
A公司是上市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2010年,B公司与A公司及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达成三方协议,由B公司先支付给县政府3000万元,再由县政府以政府补助的形式支付给A公司。A公司收到了县政府拨付的3000万元后,拟作为政府补助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问题:A公司将此项“政府补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是否恰当?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A公司获得的3000万元“政府补贴”最终由其控股股东B公司承担,县政府将B公司提供的款项以“政府补贴”名义转交给A公司,县政府只是形式上履行了政府补贴程序,实质上并不是政府无偿给予,此款项不符合政府补助定义中的“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特征,不能够作为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该“政府补贴”实际出自其控股股东B公司,是基于B公司是A公司控股股东的特殊身份才发生的交易,A公司明显地、单方面从中获益,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属于权益性交易。
该交易产生的利得3000万元应计入权益(资本公积),不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