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对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既相同也有区别。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销售行为。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6项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视同销售的4种情形: 例:A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分给B投资企业,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将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给生产工人,该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元,成本8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78000 2.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视同销售处理。 3.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征企业所得税。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该铲车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60000元,将自产的一辆小客车用于本企业所属幼儿园,小客车不含税售价150000元,成本120000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4.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处理。 借:销售费用 10000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所得1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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