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坚持普遍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案例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第五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开展案卷评查,讲评案例,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向省地方税务局推荐典型案例。 第六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电子文件: (一)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四)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五)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六)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七)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八)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九)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第七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一定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八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九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印发典型案例汇编等形式公布,供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十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案例评析等内容。 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十一条 省地方税务局应逐步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及时更新和完善指导性案例,提高指导性案例的实用性和指导性,确保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十二条 省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被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案件,可以参考省地方税务局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工作实际,省局对《关于发布《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公告》(2011年第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其中,《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已于2014年9月28日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布,并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处罚裁量权配套的三项内部监督指导机制,即行政处罚法律预先审核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在本《公告》中重新予以发布,与《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同时实施。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明确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的含义、实施主体、审核程序及审核内容等事项。二是《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限定了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主要适用于案件查办环节,设定了案件主办人的资格条件、职责义务等内容,通过明确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间的权力义务,划分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三是《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省局将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案例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各级地税机关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三、《公告》于何时开始实施? 答:《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因《公告》确立的三项制度为规范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配套制度,是保证各级地税机关正确执行裁量标准的内部监督指导机制,因此,为保持工作的顺利衔接,《公告》的施行时间与裁量标准同步,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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