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墨子”——财税[2013]106号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改为征收增值税,并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是可以在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由于根据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是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也就是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该费用是没有抵扣凭证的。那该本金在支付时扣除还是合同约定时点扣除就成了税企的争议。本条规定明确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扣除,不管实际有没有支付。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支付时点扣除。
网友“墨子”——融资租赁企业在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应收的租金到期未收回,此时产生了另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将该应收未收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只是将后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转让,其融资租赁主体并未改变,所以,融资租赁收入仍应由融资租赁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营改增试点期间,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尽一致,希望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及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统一政策口径。 《公告》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抵扣问题。明确电信企业使用的蜂窝数字移动通信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通信设备——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 二是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享受优惠政策,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明确了从销售额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处理方式。 四是鉴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本质是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明确保理业务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服务关系并未解除,应当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是明确蜂窝数字移动通信铁塔经营业务,应根据业务内容按照现行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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