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况 上海吉祥有限公司员工张三2014年4月1日从公司借款20万元购买住房,约定于2015年3月20日前归还该借款。2016年1月20日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尚未收回张三的借款,认为该公司应扣缴张三个人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观点是否正确?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关于自然人从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纳税人范围。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的三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员工向任职、受雇企业借款征税,也只限于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员工个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征税。 二是明确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归属。根据不同性质企业和不同借款人,分别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对其他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 四是对借款行为应当征税的前提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所借款项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就本案而言,张三向上海吉祥有限公司超过一年,且用于购买住房,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上海吉祥有限公司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责成上海吉祥有限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若上海吉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扣缴义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2001年第49号)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