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遍就懂“营改增”,北京国税权威解答!!!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4-07
摘要:北京国税对此次营改增涉及的政策文件、分行业指引、政策解读及营改增办理详细通知等进行了广泛宣传,请纳税人予以关注。另外,我局还将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

8如果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购进适用17%税率的货物或者11%税率的服务,能抵扣吗?

能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进项税额的概念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二)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三)是购买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9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按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次新纳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事宜可参照上述执行。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 销项税额中抵扣。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此次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不动产也能抵扣吗?

是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购进不动产,支付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0万元)。

当期可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220×60%=132万元

取得不动产后的第13个月再抵扣余下的40%,即88万元

12按照〔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目前,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先用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后用于应税项目;二是先用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后兼用于应税项目,即:既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的情形。

例如:某建筑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购进一台发电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1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0.4万元,发票已按规定认证,未抵扣进项税额。该固定资产先用于了简易计税项目,2016年11月转变用途,既用于简易计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应税项目,已知该固定资产净值为117万元,假定2016年12月未取得其他进项税额,该纳税人2016年12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17÷(1+17%)×17%=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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