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试点纳税人发生哪些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16此次营改增,北京市适用的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增值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我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17此次营改增后,我市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二手房,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原营业税计算方法有何区别?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例如:我市个人将未满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630万元。 原营业税应纳税额=630×5%=31.5万元 改征增值税应纳税额=630÷(1+5%)×5%=30万元 营改增后,我市个人转让同样价格的二手住房,应纳税额减少1.5万元。 18此次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需要在地税部门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9哪些试点纳税人适用按季申报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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