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变化及与税法的收入差异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新旧会计准则的 收入 差别   1.概念界定上的变化。   对比新旧准则,在收入概念上有了质的转变。旧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新旧会计准则的“收入”差别

  1.概念界定上的变化。

  对比新旧准则,在收入概念上有了质的转变。旧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新准则中的收入则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但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不认为是收入,而是作为负债处理。这项改变使所有者投入与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归入了资产负债类,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新变革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了“最相近”的衔接。

  2.确认条件上的不同。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表述有所不同。旧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有四项基本条件,其中第四项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被新准则分解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两项内容,所以,新准则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是五项而不是四项。

  另外,旧准则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三项基本条件中的第一项“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分解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和“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最终确认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的是四项条件。

  3.计量采用上的差别。

  衡量新旧准则,收入计量上最大的不同就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入账。旧准则收入计量采用名义金额,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者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新准则收入计量是采用公允价值,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小时,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大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差额较大部分,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采用递延方式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收入”差异

  新准则描述的是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法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两者相对比,它们在收入口径与收入确认上有着不同的差异。

  1.收入口径的差异。

  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它是作为负债而不作收入处理的。而税法在流转税上的应税销售额一般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一概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并入收入的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七项,属于广义的收入概念。而会计收入的认可并非如此,如利息收入会计处理作冲减费用处理。

  2.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上规定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而税法通常是根据交易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来确认应税收入的,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由于确认标准不同,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对收入额的确认存有差异。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在试用期的2个月内,客户不满意可给予退货。这种情况从税法上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在会计处理上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买方,不认为是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收入”的会计与税法实例分析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业务适用17%税率)2006年11月销售A产品100件,取得收入117万元(含税价),销售成本80万元。2006年5月10日发出的委托代销A商品50件(价税合计58.5万元,成本40万元),到11月30日仍未收到代销清单。预提应由本月支付的利息0.2万元,收回上月借出款10万元并收到利息0.15万元。分析该企业2006年11月的收入、利润情况(假设无其他因素)。

  1.会计处理:发出的委托代销商品50件超过180天未收回的58.5万元在会计上不做处理,待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委托代销款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预提应由本月支付的利息0.2万元和收回上月借出款收到的利息0.15万元。

  借:财务费用  500

    银行存款  101500

   贷:预提费用  2000

     其他应收款  100000

  销售A产品取得收入117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2006年11月份应确认收入总额100万元,利润总额19.95万元[100-80-(0.2-0.15)]。根据税法规定对该企业11月份征收增值税确认的收入总额150万元(100+50),根据税法规定对该企业11月份征收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总额150.15万元(100+50+0.15),根据税法规定利润总额29.95万元(150.15-80-40-0.2)。

  2.差异分析:2006年11月份,发出的委托代销商品50件超过180天未收回的58.5万元,在会计上既不确认收入也不计提税金,而按税法规定应做如下调整: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待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委托代销款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85000

  另外,按照所得税有关规定,企业收回上月借出款收到的利息0.15万元应计入收入,会计上直接冲减费用,造成会计处理比征收所得税少确认收入50.15万元(150.15-100)。因此,该公司在计算2006年11月企业所得税时,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15万元(50.15-40)。这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3495万元(10.15×33%)。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349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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