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某电信企业为总机构,已申请汇总缴纳。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取得提供电信服务收入21.2万元(含税),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合计15万元(不含税),票面税额合计0.9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收入5.3万元(含税)。 2.总公司与分公司当月总计购进办公用品支付价款3.51万元,其中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万元,税额0.34万元,并已经全部认证相符;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含税销售额1.17万元。 3.分公司当月预缴税款0.3万元,分公司前期预缴税款总公司已全部抵减完毕。 注意:分支机构需预缴税款的总分机构,由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进行申报纳税,分支机构需根据自己的销售收入按照适用的预征率申报纳税,总机构可在申报时将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予以减除。 报表填写 1.2016年6月销项税额处理: 取得收入根据开具发票类型不同对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栏次。 第5栏“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万元。 第5栏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写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9万元。 第5栏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填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万元(5.3/1.06)。 第5栏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写普通发票税额0.3万元。 第5栏第9列“合计:销售额”=第5栏第1列+第5栏第3列=20万元。 第5栏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第5栏第2列+第5栏第4列=1.2万元。 第5栏第11列“价税合计”填写21.2万元。 第5栏第13列“含税(免税)销售额”填写21.2万元,第5栏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写1.2万元。
2.2016年6月进项税额处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填写1,“金额”填写15万元,“税额”填写0.9万元,以及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份数”填写1,“金额”填写15万元,“税额”填写0.9万元。
3.总公司对分公司已预缴税款的处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附表四第2栏“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0,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0.3万元,“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0.3万元,“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0.3万元,“期末余额”填写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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