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362号 2002-04-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购领发票工本费实行预缴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提高税务机关出售发票的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购买发票,你局可以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一次预缴,分次扣款”的办法结算发票工本费。具体方法为: 由纳税人一次预缴一定金额的发票工本费,税务机关必须将预收的发票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预缴工本费的具体缴库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的有关缴库规定办理;纳税人每次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从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中扣减本次应缴工本费,并向纳税人开具发票购领凭据(发票购领凭据的式样由你局自定,但应在该凭据中注明“不作报销凭证”字样)。当预缴款金额不足时,可由纳税人继续预缴。 对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和每次扣减的工本费,税务机关应逐户进行登记,并定期与纳税人进行核对。当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或其他原因要求退还预缴发票工本费余款时,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款退库规定及时办理退款,不得拒绝或拖延退款。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4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