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9月,日照G港口公司,进行传输带系统技术改造过程中,接受澳大利亚 Re公司技术指导,合同总价为18万元。当月改造完成,澳大利亚Re公司境内无代理机构,G公司办理扣缴增值税手续,取得扣缴通用缴款书,并将扣税后的价 款支付给Re公司。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Re公司的对账单齐全。 Ⅰ。扣缴增值税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188.68 贷:银行存款1 0188.68 Ⅱ。支付价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69811.32 贷:银行存款 169811.32 2.接受铁路运输服务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案例】2013年10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委托浙江某铁路运输服务公司运送购买的技术研发用设备一套,支付费用4500元,其中运费4000元,上下力资500元,取得运费发票。 借:固定资产——研发设备 4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0 贷:现金4500 (三)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已经取得的增 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 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 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混业经营原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处理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案例】2013年10月,济南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 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 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Ⅰ。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0 Ⅱ。取得物流辅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物流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 【案例】2013年9月2日,济南A物流企业与H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购进货物的运输 服务,H公司于签订协议时全额支付现金6万元,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8日,由于前往目的地的道路被冲毁,双方同意中止履行合同。H公司将尚未认证 专用发票退还给A企业,A企业返还运费。 Ⅰ。A企业9月2日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45.95 Ⅱ。A企业9月8日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 货:银行存款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45.95 【案例】2013年9月,无锡X设备租赁公司出租给L公司两台数控机床,收取租金半年租 金18万元并开具发票,L公司使用两个月后发现其中一台机床的齿轮存在故障无法运转,要求X公司派人进行维修并退还L公司维修期间租金2万元,L公司至主 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还已收租金2万元。 Ⅰ。X企业9月份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出租 153846.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153.85 Ⅱ。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货: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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