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国税法论坛实录——备案制下税收优惠申请服务升级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魏志标 人气: 时间:2017-01-13
摘要:2016年12月10日,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主办,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华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联合承办2016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五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论坛的主题为供给侧改革:财税共治与涉税服务升级。来自全国

2016年12月10日,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主办,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华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联合承办“2016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五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论坛的主题为“供给侧改革:财税共治与涉税服务升级”。来自全国人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专家、专业人士及新闻媒体朋友500余人现场参加了本届论坛,一万两千余位社会各界人士在线观看了会议视频直播。

 

2016年12月10日15:20-16:30

 

主题四: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涉税服务升级

 

■  备案制下税收优惠申请服务(魏志标,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筹划实务前沿(李辉,北京中税盛达税务师事务所总裁,法学博士,墨尔本大学财税法博士后)

■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税务师服务(王书桐,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主持人: 刘  颖(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兼秘书长)

点评人: 梅月华(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处长,经济学博士)

                 孙  苹(华税税务师事务所副总裁,管理学博士)

                 高允斌(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魏志标:

    

各位来宾,各位专家领导,大家下午好!

 

上一环节是税务争议,很多想介入税法服务的律师,都反应做税务争议服务面临很大的难度,其实有一个非常大的税务服务市场就是税收优惠申请,大家也可以先从这一块服务切入。我们华税所内部的组织架构,整个业务部门大体也是按照这么来划分的,一块是税务争议,另一块是咨询筹划部,整个业务板块做得非常简单,就是非诉类业务加诉讼类业务,这是站在专业税务服务机构的角度。如果站在企业的角度,税收优惠目前还有很大的争取空间。

 

一直以来,大家对税务筹划都偏爱有加,其实税收筹划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最大化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随着金税三期全面上线,一些灰色地带的税务筹划空间被压缩的比较厉害,税收优惠显得更加重要了。目前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还不尽如人意,除了企业重视不够外,高水平专业机构缺乏,政府执行不规范等,也是重要原因。所以今天选择“备案制下税收优惠申请服务”这个题目和大家分享一下。

    

最近我们接触到很多有关的咨询和信息,我简单举几个例子:第一个,我听到有企业正在状告专业一个税务咨询机构,原因是该机构协助企业取得的税收优惠资格,后来被检查发现有问题。第二个,东北一个企业,七八年前因为税收优惠事项存在问题,私下和征管员协商“解决”了,后来因为其他事情发现征管员存在渎职,最近国家组织去检查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规范性,问题暴露了。其实,当时这个企业问题没有那么严重,严格意义上来讲不是偷税,当时和征管员协商结果是算是偷税,罚点钱一了百了,但是这个“偷税”的界定按照高科技企业认定办法是要取消优惠资格的,还需要补税,目前问题就异常复杂了。第三,还有山东一个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和上面的案例有点相似,也是因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引发出了优惠申请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值得深思。这些问题的爆发有偶然的因素,也有大的背景,那就是整个国家对于税收优惠管理的方式正在发生转变。

 

前面也有专家提到其实整个税收征管或者税收筹划,从过程来看是一个综合博弈的过程,这其中有一个权重在逐步加大,这个权重就是税务事项或筹划方案的合规合法性,大的背景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税,这块不多说,上午讲的非常精彩。相应在行政执行方面要求依法行政,规范税收行政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从去年到今年也发了很多文件。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政府的定位从以前的管制型的政府正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相应的从事前审批逐步转到事后的监督管理,在以上三种大背景下税收优惠管理方式正在发生非常大的转变。

 

截止到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已经对全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214项审批事项全部进行了清理,分两批,每次发布的时候,我们都写文章进行了详细解读,第一批一共62项,涉税事项有29项,几乎占了一小半;第二批是在今年上半年2月3号,152项,其中18项涉税事项,大家可以算一下,一共214项,其中涉税事项47项,还是比较多的。其实大家熟悉的很多税收优惠事项已经取消了审批,可能我们很多企业,以及专业服务机构还没有关注到。同时有一个问题,审批事项一下都变成了备案制,一些需要专业认证的优惠资格如何管理,比如“双软企业”,这可能是目前面临比较突出的问题,中间存在一个真空区,取消了下一步怎么管?所以在这个背景下近期关于税收优惠的政策发的还是比较频繁的。

 

那么,审批制和备案制本质区别是什么?我认为这种区别存在两个层面,一个是形式方面,一个实质方面。现在形式方面基本算是实现了,实质方面,尤其落实层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按照规定,备案制的核心是什么?我认为是提交资料形式的完整性,不能进行实质审查。如果要进行实质审查,就不是备案制,还是审批制。

 

以前审批制下,我们作为税务服务机构,协助企业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提交资料时,一般企业带着我们去,因为我们的解释可能更加清楚,整个递交材料,可能要往复好几次;现在备案制下,材料只要提交资料形式完整性等符合,该填的填完,要求提交两份你只提交一份肯定不行,这个变化还是比较大的,尤其从2015年到今年发生了快速的变化。举一个例子,我们国家2015年颁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补充一句,全面营改增后,企业面临的最为核心的税种就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从筹划的角度来看,由于增值税抵扣纳税,且管理更加严格,风险更大,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更大,包括之前有最顶级的美国的税务律师来我们所拜访,当时沟通交流,说美国的企业,比如一些咨询,一些争议筹划也是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我们看看这个优惠管理办法,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全面的税收优惠实行备案制。享受时限,按照这个政策的规定,除了极个别情形,大多数在预缴环节就可以,以前比如企业拿到优惠资格没有公示或者没有牌照,这种情况下预缴怎么缴?不明确,很多企业会问。我们会告诉企业要跟税务局沟通,其实最终不会带来税源任何的损失,现在比较明确,年内预缴可以享受。还有,对备案的时间做了一个界定。最后对后续管理进行了强化,如果前端放开了,后端必然会加强,甚至有些文件明确规定我们的企业税收优惠资格每年必查百分之多少,马上2017年要做清缴,2016年就要用的这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规定每年必须查20%,意味着五年查一遍,这个风险相对以前还是大了很多。

    

第二个问题探讨一下法律风险,在探讨法律风险之前看一下相关的文件规定,刚才提到的去年发了一个针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要对报送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这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不管你提交资料时是否有问题,提交上去以后作为备查材料税务局要求你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015年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针对所有税收优惠也有一个规定,备案类的免税规定对于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改变纳税人真实性的责任,如果一旦发现里边有任何问题,比如虚假的资料,这个责任要归到企业,所以这块儿都是从去年到今年发生的变化。从法律层面看,这些文件都还是一个政策性或者规范性文件。

 

今天有很多专家都提到新的征管法,我们也来看一下,随着税收优惠管理方式的改变,新的征管法也是相应的进行了完善,按照目前征求意见稿,其中把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纳入偷逃税的打击界定范围,这个以前是没有的,如果顺利通过,这一条对企业申请任何税收优惠都带来了非常深刻的影响。这算是有法可依,下一步是有法必依,发现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有问题,就会按照新的征管法进行追究法律责任。大家知道,目前法律层面对偷逃税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界限划分不是特别清晰,这种情况下相应的偷税的责任很容易变成刑事责任,这块儿需要提醒企业,相应的专业税务服务机构也需要注意。

 

总结一下,审批制和备案制的差别,以前审批制下,即使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错误,只要纳税人没有编造虚假资料,责任都在税务局方面。不可以定性为偷税,不可以处以罚款、滞纳金,只能追征之前三年的税款。现在备案制下,即使纳税人没有编造虚假资料,也往往因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有误,而导致税务局的处罚,不仅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处以罚款,而且追征税款不受期限限制,甚至可能涉嫌税务刑事犯罪。当然,在判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从我们税务律师的角度,具体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比如,目前我们对偷税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把主观性放进去,但是从刑事责任来看,纳税人没有主观偷逃税的故意还是不应该界定为逃税罪的。这是立法层面。

 

从实际征管层面,《企业所得税优惠征管办法》要求加大后续纳税评估,加大稽查,加大税收风险管理。我们今年马上要具体用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有一句话大家关注一下,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管理,其中要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这是一个量化的规定,比较罕见。近期,有关研发费用产生的问题也很多,一些企业生产费用和研发费用内部管理不规范,相关的材料准备不充分,税务局会认为申请的加计扣除金额太大,不是特别合理。这个时候我觉得对于企业的要求可能就是工夫在平时了。比如在账务设置上,我们服务的企业一般要求按照五级或者六级设置研发费用明细科目,一些企业根本没有研发费用专账,甚至也没有在管理费用下面设一个研发费用,如果企业被查到问题,就很难去证明,我们最近遇到的好几起,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从这个角度来看,协助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其实更像律师的工作,以前很多人认为这个业务和律师、法律的关系不大,律师做得算是少,除非华税这种专业税务律师做这个业务,更多是税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在做。

 

我最近有一个感觉,税收优惠其实法律属性也很强,律师做也是非常合适的,律师应该成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员。比如遇到这个问题协助企业怎么论证研发费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最终还是证据,就像刚才山西张主任提到的,律师工作要靠证据,税收优惠最后也要靠证据。还有一个福利企业的最新政策,也是要求加大检查力度。最近遇到好几起福利企业的问题,由于时间很久了,很多问题说不清,归责于企业不适合,完全归责税务机关也不合适,这种情况下,税企博弈的的实质就是税法技术的博弈。税收筹划最终就是是税法技术的博弈,这个博弈是多层面、多次的博弈,如果说企业能够和税务局展开博弈的话,其中企业最大的保障就是税法技术,除此没有更好的方法。

    

目前税收优惠在执行中也有很多问题,首先就是“明为备案,实为审批”,西部大开发这么多年各个地方执行参齐不齐,有的地方把这个作为福利看待,这个第一个阶段,前端就当成一个审批,要求企业提供这提供那,本质还是审批。第二个阶段,备案过程中要求备案条件不是特别合法,也不是特别合理,比如我们一个国家层面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就经营范围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只能有一项,只有这一项的营业额超过经营总收入的70%,才能享受“五免”的优惠,我觉得这个在法律中找不到依据,现实是企业经营范围可能有十项,按一项来备案,很难符合主营占70%的要求,这个是不合理的。相应的,这就会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有些企业多注册公司,一个公司就做一个产品,才能符合这个要求,这就违反了税收中性的原则,税收是不应该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的。还有就是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兑现,我们认识的有些财务总监跑到一些区域优惠所在地呆了几个月就是为了落实税收政策,这个政策是合法的。政策落实不下来,原因有很多,比如政府班子换人了,企业没有签好投资协议,税收优惠享受的事项没有说明白,权责义务不清晰,最终导致整个问题说不清,这是落实中的法律风险。

 

第三个说一说税务服务升级,我更多是站在专业服务机构的角度来谈谈我们华税的几点建议。

 

一是中立性。备案制下,提供咨询、筹划应该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做好尽职调查,更加凸显中立性、超然性。我们在为企业服务中,企业提交的信息未必属实,所以你要作出比较客观的认知,事前做一些尽职调查,比如在并购重组税务筹划中,这样才可能做到中立,这和你代表企业利益并不矛盾。

 

二是合理性。金税三期的全面上线,税企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彻底改变,税务咨询、筹划应具有合理性,否则面临很大的稽查风险。大家通过每年尤其近期各个地方发布的一些稽查指标可以看得到,其中合理性是我们企业做税务筹划、安排应该重要考虑的因素,以前有一个词过激的税务筹划,主要就是合理性。我们整个纳税评估系统越来越发达,我们信息不对称现象已经改变,税务筹划的不合理外在的表现就是对税负率合理不合理。这一块企业必须要去关注。

 

三是合法性。更加强调税收优惠的合法性,这对税务服务机构、人员提供的有关专业方案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要求。从重要性角度这一块应该放在第一位,目前正在提高税收的法律层级,比如取消审批,下一步如果再设定一些优惠事项,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来设置。以后就可以说是依法享受优惠了,目前很多不能说是依法,依的是规范性的文件。在这个大背景下,合法性无论对律师,税务师,还是咨询机构都提出了一个要求,除了专业税务律师,其他律师可能对税法的了解还是不足的;税务师工作的角度可能和律师还是有差别的,咨询机构可能风险会比较大,可以引进法律专业人士解决,要强化法律。

 

四是咨询性。服务协议是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应在服务合同中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边界,凸显咨询性。其实很多筹划本质就一个咨询,我们建议大家在合同中要对你的权利义务边界界定清楚,税务服务协议从法律来看是民事合同,不当的承诺可能未来会招致企业的起诉,大家应予以充分的重视。我主要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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