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依据财税36号文及其附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公布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结若干增值税政策要点如下:
一般全计税,简易可分包。
注: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后者是营改增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殊规定之一。
分包可扣款,扣款见发票。
注: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要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就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随着营业税发票的停止使用,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主要是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从分包方取得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项税额。
清甲可简易,老项看开工。
注: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及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施工许可日,承包合同时。
注:界定是否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开工日期,首先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税率十一点,三点征收率。
注: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是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是3%.
跨地须预缴,计税有异同。
注: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简称跨地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分不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1)预缴税款仅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适用其他个人;(2)纳税人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跨地建筑服务,由当地市级国税机关决定是否预缴税款;(3)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4)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5)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跨地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一般预征2,简易预征3。
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是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是3%,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仍然预缴申报)。
国税两地报,预缴可抵减。
注:纳税人跨地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预收要申报,分包建台帐。
注:纳税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跨地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1)服务未开始,收取预收款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3)未收到款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4)未收到款项,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5)服务未完成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值得注意的是,上述(1)是建筑服务的特别规定。同时,跨地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私人不适用,建筑当地报。
注:其他个人不适用跨地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规定。其他个人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值得注意的是,其他个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包括异地不动产)、转让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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