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 新三板公司:“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现在是指↓↓↓↓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由上面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新三板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按照营改增之前的税法规定,非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但是,营改增之后,增加了“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法律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新三板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要参照上市公司的处理规则缴纳增值税呢? 新三板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增值税政策执行 理由是……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因此,不少观点认为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应按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增值税政策执行。 这样认定是否合理? 笔者还是心存疑虑,现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不当之处,还望海涵,敬请指正。 首先,我们来看《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件的性质。发文主体是国务院,但是这并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规章,因为并不是以“令”的方式发布的,因此只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十分低。 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新三板公司的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而我国税法对于这种特殊的股权并未明确规定按照何种方式征增值税,也就是无规定。而(国发〔2013〕49号)文件用了“参照”一词,也可认为是在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对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参照上市公司的情况处理,这是否属于“开征了”新三板公司股权转让的增值税呢?但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是没有这一权限的。 因此,本文认为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对新三板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征税,税务机关就不应该参照其他条文对其进行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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