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一) 该表需要关注的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确认的问题。该表第4行、11行和18行,均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问题。对于企业在汇算清缴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需要收入?如果确认,应该在哪个行次填报? (一)不同行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围 按照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 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 第11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材料销售收入。 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需要在第4行填列的一般指企业将正常经营的货物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形。 需要在第11行填列的一般指企业将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形。 需要在第18行填列的一般指企业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形。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收入确认 实务中,是否只要企业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就需要确认收入呢? 1、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2、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规定中,仅有一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表述: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与此有关的会计处理规定是: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也就是说,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非货币资产属于什么性质资产,都在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 3、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规定,如果涉及补价,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注:支付补价的一方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注:该收益需计入“营业外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结论:通过上述对比不难看出,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本表第4行、第11行和第18行都可能会有数字填列;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只可能在18行进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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