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7-05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淮南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统一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问题,确保同一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明确我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执行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为确保我市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税负公平,明确了我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八个行业分别执行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幅度内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执行。 (二)明确了《公告》的实施时间,明确了《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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