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平税负,现就云南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又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二)附征率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应税所得率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纳税人经营多个项目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2.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7日 附件1全文: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平税负,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云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为了确保采用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同步享受减税红利,公平税负,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明确了定期定额征收的适用对象、税款计算公式 1.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对象为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又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2.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二)第二条明确了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适用对象、税款计算公式 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适用对象为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经营多个项目如何确定其所属行业 纳税人经营多个项目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和废止文件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确保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公告》施行日期拟定为2019年1月1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