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0月22日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也是迄今为止不是太常见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为其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的税收暂行条例。也就说是,我国并没有一部单独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车购税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新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这一规定既明确了车购税的纳税人,也同时明确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范围。而且,新的车购税法还取消了暂行条例中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细心的朋友已经看出来了,车购税条例中列入征税范围的“挂车”在新的车购税法中变成了“汽车挂车”,这是怎么回事呢?这是因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挂车也包括拖拉机牵引的挂车,而这种拖拉机挂车属于农业机械,不应当征收车辆购置税,而且在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实施的十多年,我国也从来没有对拖拉机牵引的挂车征收过车辆购置税。为避免产生争议,新的车购税法直接采用了“汽车挂车”的说法,体现了立法用语的精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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