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86号 2005-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关于2005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5]59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其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度起,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移动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税 屋附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005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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