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简化部分外国短期记者进出境摄影、摄像器材验放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1995]91号 1995-02-07
一、对应邀来访并由外交部接待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均含副职)和外交部长等国宾代表团的随行记者进境(含先遣进境)携带的摄影、摄像器材,海关验凭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式样附后)和器材清单查验放行,免于办理担保手续。国宾代表团访问结束后,由外交部新闻司敦请有关记者将器材复运出境。 二、对由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中联部和国防部接待来访的外国正副议长、政党和军队领导人所率代表团的随行记者携带进境的摄影、摄像器材,参照本通知第一条办理,即:海关一律凭外交部新闻司的证明,准予暂时免税进境,免于办理担保手续。 三、其他外国短期记者和中外合作拍片等运进的摄影、摄像器材,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暂时进境手续。 税 屋附件: 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式样) 新关证第号 随行记者团(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人数_____ ______ 接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访华日期___________ 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关证第 号 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 _____海关: 经外交部批准,同意____随行记者____等__人于__月__日至 __月__日来华采访,由____接待。对其所携摄影、摄像器材(清单附后)请 予查验放行。采访结束后,该摄影、摄像器材由接待单位负责监督复运出境。 外交部新闻司(印) 一九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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