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852号 2001-11-15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川、山西、安徽、贵州、河北、辽宁、湖北、甘肃、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报批2001年收取上级管理费计划的函》(中铁程财函[2001]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54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1月15日 税 屋附件: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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