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不是穿透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作者:骏哥 人气: 时间:2020-01-02
摘要:恰逢岁末年初,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又成为大家关注的对象了。投资者关注的是自己从资管产品分配或者持有至到期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管理人考虑的是自身取得的管理费、业绩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要考虑资管产品在运营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应税收益是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主要涉及内容:

  1、明确关于保本的界定,明确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明确持有资管产品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3、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涉及条款明细: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3、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主要涉及内容:

  1、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简易征收。

  2、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范围。

  3、明确资管产品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4、明确管理人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涉及条款明细:

  1、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2、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4、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5、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主要涉及内容:

  明确资管产品贷款服务及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涉及条款明细: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1)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Q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是否免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募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目前税法尚未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范围,增值税免税条款实际为营业税下财税[2004]78号文规定的延续,而78号文出台时,当时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公募,因此我们理解增值税的优惠条款更倾向于仅适用于公募基金。

  鉴于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如税局认定资管产品存在税务问题,将直接向管理人追缴税款,因此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认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财税[2016]36号文中的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9月之后,我司陆续接到深圳、上海的部分管理人反馈当地税局已明确财税[2004]78号文的免税政策目前的适用范围仅为公募基金。

  Q3 管理人何时申报资管产品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 规定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即资管产品增值税申报时点跟管理人其他业务时点一致。

  Q4 资管产品增值税托管人是否可以代扣代缴?

  不可以,财税〔2016〕140号规定管理人为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

  Q5 资管产品增值税是不是可以简单用产品盈利部分作为销售额来计算?

  不可以。

  资管产品盈利部分为“收入-费用”,收入又可分为需征收增值税和无需征收增值税的部分,因此不能简单地用产品盈利部分作为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Q6 资管产品增值税对于管理人来说有什么影响?

  1、增加了资管产品运营增值税这块的报送内容。

  2、实操过程中,因资管产品和管理人其他业务产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均统计为管理人的销售额,可能会导致小规模的管理人增值税销售额增加,从而变成一般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申报资管产品增值税,需要进行资管产品简易征收的备案。

  Q7 资管产品净值是跌的,为什么要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服务为金融商品转让和贷款服务收入。以下两个例子为产品净值下跌但需要缴纳增值税(不考虑其他因素):

  1、产品期初单位净值1,期间卖出股票亏损0.21,回购利息赚了0.01,期末单位净值0.8。卖出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服务,亏损无需缴纳增值税,亏损部分可用于下一期金融商品转让服务抵扣销售额;回购利息属于贷款服务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2、产品期初单位净值1,期间卖出股票赚了0.1,持有的股票浮亏0.2,期末单位净值0.9。卖出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服务,赚的0.1需要缴纳增值税,股票浮亏部分因未变现无法抵扣已变现部分。

  Q8 增值税相关的减免政策有哪些?符合减免政策管理人应该如何操作?

  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如相关政策有变更,以最新政策为准。

  Q9 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资管产品增值税涉及金融商品转让和贷款服务,采用简易征收。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03)×0.03

  对于“贷款服务”,应纳税额=应税利息收入/1.03x0.03,不可跟金融商品转让相抵。

  对于“金融商品转让”,应纳税额=(卖出价-买入价)/1.03x0.03,不同证券销售额汇总计算,当期为负的可在下一期进行抵扣(不可跨年抵扣)。

  常规贷款服务种类:债券利息,回购利息等。

  常规金融商品转让种类:债券,股票,基金等转让,具体应税的金融商品种类参见管理人提供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标的增值税分类应税表。

  期初抵扣额:根据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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