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可享受哪些税收政策(广东税务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2-04
摘要:在举国上下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整理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公益捐赠热点问答。提醒广大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释放战“疫”战斗力。

广东省税务局解读:疫情防控可享受哪些税收政策

  在举国上下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整理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公益捐赠热点问答。提醒广大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释放战“疫”战斗力。

  据了解,截至2020年2月3日,在现行税收政策中,疫情防控涉及的税收支持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1.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2.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三)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政策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支持医疗救治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一)增值税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3.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4.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

  (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三)耕地占用税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支持医疗行业企业科研攻关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一)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

  (三)为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支持物资供应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一)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增值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二)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2.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支持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三)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土地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五)印花税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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