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4]640号 2004-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地[2007]2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自2007年01月26日起,本法规(一)在附件1的附表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申报表》中增加“税务机关核定价格”栏,征收人员应将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填在此栏。(二)修订不征契税的有关内容,对不征契税的事项不再提供成交价格、评估价格等计税依据。(三)在附件1的附表7《契税核定通知书》中增加“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项目。(四)关于第四条第三款退税即时受理,不再要求将申报信息进行补录。(五)将第六条“统计分析”修改为“统计分析及信息应用”并明确相应要求。(六)在附件1的附表12《契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中增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一年内新购商品房差额计征契税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交易管理的现状,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根据市局制定的《规程》要求,在遵循《规程》规定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局的契税征收工作规程,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市局备案。 二、对于不征契税的政策界定,属于即时审核的,可在所送达的文书中附加受送达人的签收内容和日期,代替《税务机关文书送达回证》;属于按程序审核的,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应使用《税务机关文书送达回证》。 三、各局应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开展契税直征工作,如契税征管系统尚未正式启用,各局要采取手工征收的方式征收。待契税征管系统正式启用后,要将征收信息进行补录,以保证系统中信息数据的完整,确保衔接工作的有序进行和顺利完成。 [附件修订]附件:附件1-12.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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