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01]13号 2001-04-25 税屋提示——依据闽财税[2009]82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批复》(闽政办[2001]51号)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私有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的请示的通知》(闽政办[1999]150号)中关于私有房屋实行租金收入10%和转租收入7%的综合征收率政策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财税[2000]125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住房租赁,需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方可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不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取得经营性租金收入,应照章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四、闽政办[1999]150号文件中除综合征收率外的其他征管办法继续执行。综合征收率取消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改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类房屋租赁的租金收入应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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