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邮政实业有限公司所属波斯特购物连锁店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国税函[2000]35号 2000-04-20 税屋提示——依据黑国税函[2004]4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黑龙江波斯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统一汇缴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邮政实业有限责任总公司所属的波斯特邮政购物连锁店,建立于1999年9月。在经营方式上,商品销售采取直营连锁销售的形式,即总店和各地连锁店采取微机联网,由总店配送中心统一采购、配送商品,各连锁店按公司统一制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并将销货款通过中国银行全额上划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已具备直营连锁的条件。现对其增值税纳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黑龙江省邮政实业有限责任总公司所属的波斯特邮政购物连锁店销售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时采取“在连锁店预征,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即由各连锁店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预征率向连锁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总公司依据其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各连锁店预征税额作为总公司已纳税额在总公司进行抵缴。 二、2000年的增值税预征税率暂定为2%。 三、各连锁店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领购发票。 四、各连锁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连锁店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在连锁店所在地按规定税率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连锁店的预征税款从总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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