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527号 2001-04-05 财政部: 你部《关于申请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的函》(财办[200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举办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时收取考试及相关费用。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务费(含报名组织、资格初审、制发准考证、信息卡、命题、试卷印制、阅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每人每科10元,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取。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向考生收取的考试报名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二、港澳台居民及外籍公民在香港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向考生直接收取的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参考当地相关考试的收费标准自行制定。 港澳台居民及外籍公民在内地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向考生收取的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按照考生报名考试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考试手册工本费每份2元,由考生自愿购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从中提取1.4元用工手册的统一印制费用;其余0.6元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安排用于支付发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损耗等费用。 四、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由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向考生收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从中提取4元用于证书的统一印制费用,其余2元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安排用于支付发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损耗等费用。 五、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辅导教材及参考用书据实定价,由考生自愿购买(注册评估师辅导教材及参考用书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鉴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00年举办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考试中,收取的考试费收不抵支的情况,同意将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标准由每人科60元调整到每人每科80元,仍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委托的有关考试机构向考生直接收取。 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取的上述费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八、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九、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再向考生加收其它任何考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 2001年04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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