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21年第4号 湖南省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七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4
摘要: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七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七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12-24

  为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现就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七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除相关划转文件规定外,七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划转后,七项非税收入缴纳业务不再通过原渠道办理,改由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办理。

  三、划转后,七项非税收入实行属地征收,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入等七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七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五项非税收入划转的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我省上述七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各部门和缴费人按照相关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七项非税收入划转时间,同时明确了划转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受理渠道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划转后七项非税收入缴纳业务不再通过原渠道办理,改由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办理。

  (三)关于属地征收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上述七项非税收入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征收机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七项非税收入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征收。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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