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6年)[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根据国务院上述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设[1984]2301号《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各主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批准,新组建的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工程承包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二、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的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和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所取得的承包收入以及其它经营收入(含管理费收入),减除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后的纯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经营规定的各项业务收入,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4]2301号文件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一般不应辖有直属的施工队伍。对有直属施工队伍的工程承包公司,施工队伍与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应分别核算。施工队伍的收入不享受工程承包公司免税三年的优惠,均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五、工程承包公司经营规定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不享受免税三年的优惠,应照章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六、工程承包公司一律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七、凡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计设[1983]1022号文件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包括改名为工程公司,仍以勘察设计任务为主,其性质又是事业单位的,在进行工程承包试点期间,其工程承包的收入仍纳入单位总收入之内,按照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办法进行上交与分成,其工程承包的收入暂免所得税。 财政部 1986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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