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氯化铵和纯碱减免产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1986]173号 1986-07-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最近,国家计委、经委和物价局以计原[1986]732号文下达了《关于调整统配纯碱出厂价格和解决氯化铵积压影响纯碱生产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对有关氯化铵和纯碱减免产品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大连、天津、自贡、应城四大联碱企业生产的氯化铵暂免征产品税一年;对以联碱法生产的纯碱减半征收产品税一年。 二、上述减免税时间从1986年1月1日起至1986年12月底止。已征的税款不退库,可从以后征的产品税中抵扣。 上述减免税规定,其他企业不得比照办理。 财政部 1986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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