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9]29号 2009-0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税[2008]175号,应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三、凡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企业改制重组并签订正式产权转让合同而未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仍按财税[2003]184号及国税函[2006]8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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