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6]149号 1996-10-0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款中“次月七日内”废止,按照“次月十五日内”执行。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第二款中“次月七日内”废止,按照“次月十五日内”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修订]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次月七日内将当月发布广告的数量及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名单随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并上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次月七日内执行。 【税屋提示——“次月七日内”修改为“次月十五日内”】
1996年10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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