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地税发[1998]209号 1998-11-11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国税发[1998]1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地要加大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对检查出企业以前年度少缴的所得税,应按照粤地税发[1996]281号和粤地税发[1998]5号文的规定进行补罚。 二、彻底理顺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管关系。根据省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57与《关于严格按预算级次组织收入入库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03号文转发)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规范税收征管关系,将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全部移交给地方税务系统征管。尚未移交的,必须在10月底前移交完毕。”各地要认真检查当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得税是否交接完毕。对仍未移交的,要主动做当地政府和财政的工作,并同时通知有关企业向地税部门办理所得税纳税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到期不办理的,按照清查漏管户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积极培育企业所得税新的增长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75号文的精神,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得税的征管,堵塞漏洞,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稳步增长。 四、请各市地税局在11月20日前分别将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和预计全年收入数电话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税 屋附件:国税发[1998]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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