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2000]408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旧供电局所属羊街和平远变电站增值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06
摘要:由于电力产品的特殊性,1994年实施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1993]75号),明确规定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采取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征收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旧供电局所属羊街和平远变电站增值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0]408号            2000-9-6


砚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个旧供电局设在砚山县的分支机构征税问题的请示》(砚政请[2000]49号)收悉。根据变电站的性质、职能和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变电站属电力系统变换电压、接受和分配电能、控制电力流向和调整电压的电力设施。按照电网管理原则,输变电设施由变电站、输电线构成,并完成输送电功能。变电站仅是电力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一个生产环节,不反映销售和收入,只反映变电量或供电量,由供电局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变电站不进行财务核算。

  二、由于电力产品的特殊性,1994年实施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1993]75号),明确规定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采取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征收增值税。供电环节预征税款的单位为各供电局,以供电局实际取得的供电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预征增值税。变电站仅属于供电环节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电力产品销售和收入反映的分支机构,对变电站预征增值税没有政策依据和计税依据,对变电站不能征收(预征)增值税。

  此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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