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5]3号 1995-03-02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2]36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3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一)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劳动报、联合时报、青年报、组织人事报、团结报、儿童报、我们一百万、小主人报、汉语拼音小报、小学生学习周报、幼儿文学报、学生计算机、上海青少年科技报、童话报、上海学生英文报、动手做、中学生知识报、少年报等二十一种报纸;宣传通讯、支部生活、班组生活、市政工作、上海经济年鉴、清风月刊、探索与研究、好儿童、幼画大王、娃娃画报、故事大王、哆来咪、万花筒连环画报、少年科学、小朋友、ABC拼拼读读画报、儿童时代、看图说话、儿童文学选刊、少年文艺、哈哈画报、卡通王等二十二种刊物。 (二)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即教学用的正式或试用课本)(三)使用《中国标准书号》中N、O、P、Q、R、S、T、U、V、X类书号的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图书和期刊,不包括社会科学技术方面的图书和期刊。对不属于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图书和期刊但使用上述书号的均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具体由各出版社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市税务、财政审核批准后方能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优惠。 二、对本市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八五”期间实行先征后返。因本市的图书网点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所以上述先征后返的税金转入利润,作为盈余公积金。 三、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具体应由电影制片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五、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 六、对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省级及省以上的电视台和省以上广播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单纯设备购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均适用零税率。 七、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全国定点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均适用5%的税率。 八、对故事片电影制片厂和生产唱片的工厂技改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仅就建筑工程投资10%的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上述第六至第八点的具体适用范围,按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073号)执行。 九、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宣传文化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十一、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赋予宣传文化单位经营上的自主权,逐步使宣传文化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单位。 十二、宣传文化单位要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做出贡献。 十三、上述规定中涉及增值税具体先征后返的问题,请各级税务部门通知有关企业按文件所附的"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填报,主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十四、本实施意见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沪税政一[1993]25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及沪税政一[1993]258号《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的具体解释意见》相应废止。 附: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项目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03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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