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1999]24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20
摘要: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名单,掌握本地区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名单和企业相关情况,督促企业确定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加快计算机和打印机等相关设备的配置,切实做好推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9]244号              1999-08-20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工作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名单,掌握本地区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名单和企业相关情况,督促企业确定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加快计算机和打印机等相关设备的配置,切实做好推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省局将在近期举办税务人员防伪税控系统业务培训班,并适时安排对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培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由各地根据本地区需要改为万元版和千元版使用,改版所需费用由省局承担,具体标准为每本1.5元,各地可先按此标准在本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中列支,不得在上解省局工本费中自行坐支。改版工作结束后,将改版工作情况以及改版费计提情况书面上报省局,改版费待省局核实后再拨补。

  四、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及各地服务网络的建立由省局确定后另文下达。

  五、推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并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推行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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