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1]55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4-02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1]55号          2001-04-02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审批操作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制定。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可以享受退税。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25%)以上。

  第四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在购货合同中列明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应属于退税设备的范围,并且与退税设备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数量以合理为限(构成设备体系最低需求的数量)。

  对随设备一并购进的修理用备件、相关易耗品及调试、试车用原材料等一律不予退税。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对符合退税规定的国产设备,企业在采购时必须取得单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税务凭证。税务凭证必须注明所购设备常规通用名称、台(套)的数量、具体购买时间等一切相关要素,且与采购合同、登记手册相一致。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次采购合同履行前,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办理《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予以备案登记。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六)进口设备清单;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 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税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购进国产设备后,应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提出退税申请,同时附送“登记手册”,并填写《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省局统一印发)及以下退税资料:(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三)付款凭证;(四)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经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批准后,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二条 对符合退税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应退税设备,原则上应按其投资项目中所有应退税的各类设备总和一次性计算申请办理退税;但对投资项目建设要求特殊、周期长或整体项目单台(套)设备金额巨大且全部设备就位及项目完工周期在三年以上的,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分次按台(套)申请办理退税。

  第六章 退税及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购进的国产设备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退税后,将“登记手册”与其他资料一并留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并由其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监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

  但投资各方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外经贸部门批准、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齐全、且资金已经到位(已验资)的以货币投资方式追加的投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退税投资总额,对确属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的退税条件的部分,经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同意后,予以办理退税。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认真搞好跟踪管理与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资格。

  附件: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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