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地税征[1997]3号 1997-01-22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第一条、第四条条款自2007年06月28日起失效或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级税务处罚案件的审查、听证工作原则上由征管部门负责。省局税务处罚案件的审查、听证机构设在征管处,负责审查省局直征、稽查分局调查的各类涉及税务处罚案件,受理主持听证。 二、省、地、市、县(区)地税局成立由征管、税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听证小组或听证委员会,听证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领导指定。 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调查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听证要求的次日,连同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听证机构。 四、[条款废止]省、地、市直属、稽查、外税分局负责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自收到经局领导批准的审查机构有关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连同补税、加收滞纳金等决定一并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县(市、区)所属直属、稽查分局、税务所或职能科、股负责调查的案件,直接由负责审查案件的机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报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五、税务机关对达到立案标准、认为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由审查机构负责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报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务必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得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审查机构、调查机构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该罚不罚、该移送不移送或处罚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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