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1999]236号 1999-8-13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为使各地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现将各种证件的工本费收取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正常管理户,按原有规定既换正证,也换副本,其收费标准仍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993]鲁价涉字第227号)的规定,每户(套)按40元收取。 对“三改”企业按省物价局等六部门鲁价费发[1998]426号文件规定,每户(套)收取10元工本费。 二、对在本次换证中对年纳税额在600元以下的定期定额纳税户起用的《税务登记证(定期定额户)》,凡作为副本使用,同时发给正证的,仍按[1993]鲁价涉字第227号文件规定,收取40元工本费;对只发《税务登记证(定期定额户)》,不发正证的纳税户,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191号)规定,收取5元工本费(含登记表)。 对下岗职工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定期定额户)》,按省物价局等六部门鲁价费发[1998]426号文件规定,不收取工本费。 三、本次换证中对按法律、法规规定只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外来从事临时经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有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的除外)等纳税人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申报缴税代码本)》,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191号)规定,收取5元工本费(含登记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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